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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云东犯运输、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云东(曾用名蔡平),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5021503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欧营村17组7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2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云东犯运输、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洪新、被告人蔡云东及其辩护人曾雄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蔡云东与朱家金、朱远君、朱远成、朱家贵(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奉节县合谋种植罂粟,获取鸦片,牟取暴利。
2008年8月底,朱家金前往巴东县溪丘湾乡,结识当地村民郭道柱、邓正菊(另案处理)后,合伙在巴东县溪丘湾乡农林场村六组村民屈代兴的荒地内种植罂粟。随即朱龙(另案处理)受其父朱家贵、堂兄朱远君委托将罂粟种子从奉节带至巴东,交给朱家金后由其负责种植。朱家金等人在屈代兴的荒地中种植罂粟3.2亩,共36508株。种植过程中,朱家金要求按六股分账。尔后朱家金又与当地村民谭云耀(另案处理)及邓正菊共同在溪丘湾乡农林场村五组张家坪(小地名)开垦荒地种植罂粟,并由朱家金、邓正菊、谭云耀按三股分账。此地种植后,朱家金、邓正菊、谭金华(另案处理)帮助蔡军(另案处理)再次在张家坪所种罂粟的地角上开垦荒地,种植罂粟。
罂粟种植后,被告人蔡云东与朱家金、朱家贵、朱远成等人多次到巴东县溪丘湾乡查看罂粟生长情况,并与邓正菊、郭道柱、谭云耀之子谭金华等人对所种植的罂粟进行田间管理。
2009年4月,罂粟成熟后,被告人蔡云东与朱家金、朱家贵一同来到巴东,并邀约朱远金、朱远祥、朱远富、朱远兴、杨隆国(另案处理)等人,与邓正菊、谭金华、马学定、张兴魁等人收割鸦片生浆,谭云耀、郭道柱负责望风。
朱家金等人首先在巴东屈代兴那块田里收割鸦片生浆8.5千克,由被告人蔡云东、朱远成携带至巫山,方胜华、朱远君驾车将其接回奉节。尔后朱家金等人再次在巴东屈代兴那块田里收了0.65千克鸦片生浆、张家坪地里收割鸦片生浆1.95千克(含属于蔡军的0.2千克),由朱家金将其带回奉节予以贩卖。
在所收获的11.1千克鸦片生浆中,获生鸦片9.15千克。朱远成拿走2千克生鸦片,朱远君拿走1.4千克生鸦片。被告人蔡云东与朱龙贩卖2.2千克生鸦片,获赃款57200.00元。剩余的3.55千克生鸦片由朱家金出售给朱远君、方胜华、彭小平(另案处理),获赃款83600.00元。所获赃款由被告人蔡云东、朱家金、朱远君、朱家贵、朱龙、蔡军等人瓜分。
谭云耀将收割鸦片后留在田里的200千克罂粟壳晒干后,按每公斤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蔡云东,被告人蔡云东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蔡云东外逃,201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蔡云东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奉节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说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恩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朱家金、朱远君、朱家贵、邓正菊、谭云耀、郭道柱、朱龙、方胜华、杨隆国、马学定、张兴魁、王玉春的证言;被告人蔡云东的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09)6044号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云东与他人共同种植罂粟36508株,收割罂粟果浆8.5千克,运输生鸦片6.55千克,贩卖生鸦片2.2千克,收购罂粟壳200千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云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云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科以刑罚。庭审中被告人蔡云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