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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

出自 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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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金质押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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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

  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审判机关对特定化后的保证金质押,例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持肯定态度,保证金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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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

  二是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与保证金质押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是明确了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均未予以明确,从而导致在适用上认识不一、发生争议甚至出现纠纷。另外,这些司法解释只明确了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其他形式的保证金质押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二)保证金未特定化的风险

  质物的特定化是动产质押有效至关重要的条件,尤其是金钱这些种类物,特定化的要求就更显重要。未曾特定化的金钱不能成为质押标的物。如果出质人以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者基本账户下设保证金子账户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出质人仍然可以自由地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和存取款业务,这种做法很难让人信服质押的保证金处于“特定化”状态,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质押无效。

  (三)质押约定不具体的风险

  长期以来,借款担保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从属行为,对其缺乏足够重视。担保合同常常被简化成业务协议当中的条款,如保函业务、银行承兑业务、信用证业务等。正因为如此,有的银行在办理保证金质押时,也习惯在业务协议中约定保证金质押条款,而未能与出质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就保证金质押做出详尽约定。例如,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银行仅与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而对于质押保证金特定化等关键性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的约定。有的银行甚至简化到仅开立保证金专户,把至少应当具备的质押条款都省了,保证金专户质押与被担保的债权之间,没有建立起书面的对应关系,假如发生纠纷,银行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四)保证金来源不规范的风险

  当保证金出质人与借款人同为一主体时,出质人通常要求从所借款中扣付保证金。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又大多是在贷款未到达借款人账户之前将部分贷款直接转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这种操作方式的后果极其严重:银行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足额发放贷款的义务,构成了违约,隐藏借款人对贷款本息抗辩以及要求返还多付利息的风险。

  (五)质押未获得有权人批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