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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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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新旧对比 (2010-12-29 15:57:06)

标签: 药品 无证经营 非法经营罪 立案标准 分类: 法规学习笔记

    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涉嫌非法经营罪。2010年5月高检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对原标准有重大修改,应当及时掌握,以免应移送不移送,放纵罪犯且不说,构成渎职就冤了。

新标准

旧标准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2

   即两年内因无证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被处罚二次的,此后第三次被抓住即构成犯罪。

   无证经营的许多都是惯犯,长期经营,甚至以此为生。但是2年内被处罚2次,条件太苛,基本未发现过。如果把第三次被抓也理解为两年内,则需要2年内被抓3次,看来这个罪状将会永远休眠在纸上。

   放宽一下范围的理解是第1-2次行政处罚为2年内。第3次则不限于2年内,可以是若干年。人一辈子的错误,事不过三,也算是宽大到极限了吧。但是,这样又有争议,基于慎刑思想,也只得便宜了坏人,弃之不用了。但是,这可以用来指控执法人员渎职,是一个风险。

    这样看来,如果真正要用起来,需要执法机关有目的的有针对性地搞掉某人,积极执法,创造2年3抓的苛刻条件才行。但是,这么热心去设计让人坐牢的执法人员应该没有吧。

   总体上,又是一个白痴立法。真是浪费我们的脑细胞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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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新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