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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威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保威,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0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威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赵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经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两个月;公诉机关因补充新的证据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并于同年8月16日以沈检起补字(2009)第2号起诉书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威及其辩护人王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刘保威伙同本村的刘攀、周庄村的周玉克及于飞超(地址不详,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在大邢庄乡八里湾村南的路上,采取暴力手段,将大邢庄乡西赵楼村民赵彪从银行取的现金17703.8元抢走。于飞超、刘攀、周玉克携款逃走,刘保威抓获。经鉴定赵彪损伤属轻微伤。

2、2009年1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保威伙同本村的刘保青(另案处理)、周庄村的周玉克、郸城县宜路镇高庄村的高海严(另案处理),预谋后,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在王大庙村东路上,采取暴力手段,将钱店镇王大庙村村民王中民从储蓄所取的现金7400元抢走。

3、2009年1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保威伙同刘保青、周玉克、高海严预谋后,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在沈丘县周营乡郭寨村南的路上采取暴力手段,将周营乡郭寨村民郭玉忠从储蓄所取的现金5000元抢走。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保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保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没有参加补充起诉的后两起抢劫。

辩护人王树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保威在指控的第一起抢劫中,系从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应予以从轻处罚。补充起诉的后两起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两起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刘保威伙同本村村民刘攀、沈丘县北杨集乡周庄村村民周玉克及于飞超(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在沈丘县大邢庄乡八里湾村南的路上,采取暴力手段,将大邢庄乡西赵楼村民赵彪的现金17703.8元抢走。于飞超、刘攀、周玉克逃走,刘保威被抓获。经鉴定赵彪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彪与被告人刘保威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赵彪损失1600元。赵彪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赵彪陈述:今天(2009年1月31日)上午,我去农村信用社取钱,准备还年头盖房子借人家的钱,今天正好到期。我怕路上出事,我让妻子、儿子一起去,我骑自行车带着妻子,我儿子骑辆小自行车,我们10点30分从家出来,到信用社取了钱,就回家。走到八里湾往俺村的砖扎路上,出了八里湾有一、二百米,有两辆摩托车四个人超过俺,掉头对着俺,四个人都下来了,其中一个说:钱哩。我说哪有钱。然后他们就去夺俺老婆脖子上挎的包(俺取的钱17000元及利息703.8元在包里),我去护那个包,那四个人就开始打我,把包抢走了,其中有一个开着摩托车就跑,我看跑了一个,就拼命搂住另一辆摩托车的轮胎,剩下的三人咋打我,我都不丢,那三人看摩托车推不走了,就撒腿往东边的小土路上跑,其中一个把俺儿打一顿,把俺儿的小自行车抢跑了。我开始追那两个跑着走的人,结果,那两人从麦地里跑,我没法追,就掉头追骑俺儿子小自行车的那个,追到陈埠口的柏油路上,我的车链子掉了,正好碰见俺村的教师李彦波,我换上他的自行车追,我追上之后,去抓他,俺俩打了起来,他把我的自行车扔沟里了,他又骑着车跑,我把我的车从沟里推上来又追,追到邢庄中学东边的路上,俺儿子趁人家的电动车也到了,俺俩抓住了这个人。这个人要抢人家的摩托车,我跟人家说他抢我的钱了,人家死活不走,后来有人报了警,就把这个人交给了派出所。他们骑的两辆摩托车都是大架的,跑的那辆可能是蓝的,我拽住的这辆是黑的。我的鼻子流血了,右手无名指被掰肿了,不知道断没有,头上被跺了几脚。

2、陈真(赵彪之妻)的陈述与赵彪的陈述基本一致。

3、赵平巍(赵彪之子)陈述内容与赵彪、陈真陈述一致。

(二)、被告人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