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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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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探析 (2009-07-27 10:33:12)

标签: 金融诈骗罪 构成特征 法律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探析

(杨连富   江西竹鄉律师事务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现代经济可以说是金融经济。金融安全则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而金融诈骗犯罪则严重威胁并实际侵害着金融安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金融诈骗罪用了明确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则专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以对金融诈骗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当然,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还要研究该行为是否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文试对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及其有关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客体要件特征

     关于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有两个争议:一是,有的人把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表述为“金融管理制度”。笔者不赞成,因为“管理制度”主要是行政管理规定,而违反有的行政管理规定不应当认为是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同时,“制度”是静态的,而“秩序”则是动态的,用“秩序”是更加能够准确地描述金融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更能体现金融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有的人把金融诈骗罪必要的次要客体表述为“国家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他人财产所有权”等。笔者认为这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有可能一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就侵犯了几种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必要的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理由是:(1)金融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与诈骗罪的交叉重合。而金融诈骗的客体(或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税所有权。这说明,金融诈骗罪同时侵犯了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从立法体例上看,金融诈骗罪之所以另列一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而不是列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就是因为它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而公私财产所有权则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具体地说,八种金融诈骗罪侵犯的重要客体分别是国家的融资秩序、信贷秩序、票据结算秩序、金融凭证结算秩序、信用证结算秩序、信用卡结算秩序、有价证券结算秩序和保险秩序。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特征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进行金融交易的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一)金融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

     关于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笔者持“三要素说”,认为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三个,即行为人实施金融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服务)。具体阐述如下:

     1、金融欺诈行为。“欺诈”是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核心特征。金融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向与其进行金融交易的相对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意图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或手段)不外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金融诈骗罪可以由作为构成,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不作为能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虚构事实的金融诈骗毫无疑问地属于作为行为;而隐瞒真相的金融诈骗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践上看,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必定会为了不让被害人知道真相而千方百计地采取积极的行为对真相予以“隐瞒”、“掩盖”。隐瞒真相的行为实质上系作为行为。因此,金融诈骗罪只能由作为构成。

     2、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实施金融欺诈行为所积极追求的直接结果,但它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的,而金融欺诈行为则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因此,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独立于金融欺诈行为的一个客观要素。金融欺诈行为必须引起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行为人才可能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必须是由行为人的金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两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