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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黎峰交通肇事辩护一案
吴黎峰交通肇事辩护一案 (2008-02-05 09:47:44)
标签: 职场刑辩 杂谈
吴黎峰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首先,请允许我,谨以我个人及吴黎峰家人的名义,向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的被害人菅启明表示沉痛哀悼!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被告人吴黎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告人之父吴明记委托并经吴黎峰(下面用该吴表示)本人同意,委托河南省金泰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韩冠强法律师即为其本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本人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调取了相关材料,并多次会见了正在取保候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倾听了该吴的陈述,今天又参加了贵院的开庭审理,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诉讼.及主张,有了客观的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本案该吴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事实.犯罪后的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该吴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劣迹.无前科.尊章守纪.团结同志,尊重师傅,是一个好青年.
第一组证据证据1:
(一) 见许昌市公安机关该案侦查卷p42:魏都区北大办事处机房街居委会于2002年12月5日和当年12月6日魏都公安分局北大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一组证据证据2:
(二) 见万里集团豪华客运公司于2002年12月6日出具的证明.
二. 从该吴在本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事实进行分析.
(一).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该吴为驾驶员.
(二).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即该吴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由于当时心怀侥幸心理,采取了靠道左侧拦头绕的行为.因车辆制动不好,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悲剧.
(三).客体方面:该吴违反了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部门维护.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将被害人菅启明当场向撞身亡.
见第二组证据证据1.许昌市公安机关侦查卷p44该吴经当年年审有效的驾驶证.
见第二组证据证据2.许昌市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人郭仲歧.毛伟民二警官于2002年12月2日对该吴发生事故时驾驶的车辆豫k13984中巴的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制动系不合格.并有详明的准确的表述,路试情况,右侧.前后轮呈拖印,左侧.前后轮呈压印;二者成明显的对照.
见第二组证据证据3.许昌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郭仲歧.张卫东二警官承办)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的第021124号该吴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菅启明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 该案发生后,该吴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情况,自始至终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实事求是地3交代并主动接受法律制裁.这可从办案人员对该吴的多次``讯问笔录”以及对王建伟的``询问笔录”等材料可以充分地证明.
见第三组证据证据1.该事故经办人员郭仲歧.李洪涛警官于2002年11月24日对该吴的讯问.
P25:?今天中午是谁驾驶豫k—13984中巴车在菅庄加油站前将一骑车人撞死的?
:是我.
P27:?你把事故发生的过程详细讲一下.
:我是由南往北行驶,快到菅庄加油站那,发现前边有个斜过道路的自行车,我靠左想着让他躲让过去,他也看到我了就加快向前蹬,我俩就撞在一起了.事故发生后,我们就在现场,车主报的案.
?这起事故责任在谁?为什么,你讲一下?
:双方都有责任.我不该左拦头躲他, 他横过发现我也应该停一下,不该再加速向前蹬车.
见第三组证据证据2.处理该事故的郭仲歧.李文涛警官于2002年12月25日车主王建伟的``询问笔录”中的反映可以与被告人该吴的交代陈述相互印证.
P30:?你把看到的情况将一下.
:``我们是由许昌发往南席的班车,走到八龙桥北头上了一个乘客,然后继续想北行驶,离菅庄加油站有50—60米那样发现前方一辆斜过道路的自行车,俺的司机是往左从他前头想着绕过去,结果没有绕过去,连撞带推的都进了花池,事故发生后,我下车没敢到车后边去,人都围上了,我用周围人的电话报了案,然后我和司机俺俩在路边等警察过去.警察过去看过现场把司机带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