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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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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恩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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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成功辩护
作者: 时间:2011-02-10 浏览量 0 评论 0
案件概述:刘某,男,汉族,河北人,住宁波市某区。2010年10月驾驶一辆货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经过抢救后医治无效后死亡。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会见了郑某,详细了解案情,详细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向宁波市某区交警大队调取郑某具有自首情节的相关材料。
案件结果: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观点认为:1、刘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和求救,自动到宁波市某区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2、事发后积极协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车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使受害人家属的受伤心理得到最大程度减轻,取得其家属书面谅解。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日刘某被释放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