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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党校副校长不雅照 涉嫌故意伤害罪(图)
陕西党校副校长不雅照
陕西党校副校长不雅照走红网络,一起走红的还有其令人发指的恶行。近些年来,“举报”成了贪官现形的重要方式。举报人有记者,有下属,还有受害的一般民众。而举报陕西党校副校长不雅照的这个人,却连自己的名誉也一并搭了进去,大有鱼死网破的架势。如此玉石俱焚就只是为了让陕西党校副校长下马,怨念之深可想而知。
一组涉及陕西省委党校副校长秦国刚的“不雅照”,近日在网络曝光后引发关注。一位自称陕西党校在职研究生的女子,前日深夜在网络上自曝与副校长的“性丑闻”,并指遭其殴打受伤。当事女子称,被殴后已向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陕西官方尚未就党校副校长“不雅照”一事做出回应。举报信息最早见诸网络是在1月12日下午2时23分。名为“侠客打虎”的微博网友发帖称,“陕西省委党校副校长秦国刚欺骗单身女学生,称与之结婚,而后却和妻子上班期间在办公室殴打女学生,使其头部血管破裂,已报案到西安市小寨派出所。”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陕西党校副校长不雅照曝光之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如果举报内容属实,陕西省委党校副校长秦国刚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女当事人称,2013年12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她在省委党校秦的办公室遭到秦夫妇殴打并受伤,后向小寨派出所报案。屈建国上传的诊断记录显示,伤者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描述。已经构成轻伤,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陕西党校副校长不雅照引出的是一个案子,真伪难辨,希望真相早日公布,同时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在官员身上。只是事与愿违,在未来的道路上,谁也难说不会有害群之马出现,群众的监督是必要的,对此可多咨询律师。(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