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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

  本报讯(记者曹飏 通讯员林玥 陈红红 陈礼斌)

  为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深化检务公开,规范管理,近日,省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并下发《海南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文规定辩护律师、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提前预约,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双方确认的预约时间安排阅卷并提供电子卷宗。

  该《管理规定》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可以使用自备的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采取拍照等方式,也可以申请案件管理部门提供刻录、复印、打印服务,检察机关仅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一律免费。

  《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到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申诉的,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切实保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作者:曹飏 林玥 陈红红 陈礼斌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