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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锡胤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锡胤,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任西华县教体局局长兼党组书记,是本届周口市、西华县两级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国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锡胤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9?川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锡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罪
1、2006年11月份,西华县残联理事长武凤伍到时任西华县教体局局长张锡胤办公室,二人商量当年教体局募捐的助残款,不再交给残联,用此款直接购买武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语音地图》,发放给各个学校。后又一齐去请示当时分管教育和残联工作的副县长武庆顺,得到批准后,武凤伍妻子赵秀兰一方面积极联系货源,一方面又去找张锡胤,张安排西华县教体局的教育股长刘献庭向赵秀兰提供了各乡镇学校数,供赵发货,又安排教体局财务科长赵良把助残款36万元由赵秀兰从教体局打收条,张锡胤签字后将款领走。教体局共从赵秀兰处购买语音地图481个,单价800元一个,货款36万多元。赵秀兰所购地图进价280元,从中获利共计20多万元。为表示感谢,事后,2006年赵秀兰送给陈桂华一个8万元的存折,该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锡胤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教体局募捐的助残款未上交残联,自己安排教育股长刘献庭向赵秀兰提供了各乡镇学校数,供赵发货。又安排财务股长赵良把助残款36万元由赵秀兰打条,自己签字后领走,为赵提供了销售市场。事后,赵为表示感谢,送给其8万元存折一个的事实。
(2)、证人武凤伍证言:证实2006年找张锡胤商量用教体局的募捐款购买自家经营的语音地图一事。张同意后,将统计好的学校数报给武。由武家联系货源,其卖给教体局语音地图481个,进价280元,以每个800元卖给教体局的。教体局把36万多元货款给了赵秀兰,盈利20多万元。为表示感谢,赵秀兰给张之妻陈桂华一个8万元的存折,户名是陈桂华。
(3)、证人赵秀兰证言:证实内容与武凤伍基本一致,另又证明是教体局通知的各乡镇学校到武家领的地图。教体局把钱付清了,通过教体局旁边的信用社转账付的款。
(4)、证人陈桂华证言:证实收到赵秀兰送的一张8万元的存折,并且给张锡胤说过。张让退还,后来未退掉。这钱用在自家的名酒城生意上了。
(5)、武潇证言:证实其母赵秀兰让以陈桂华的名义存8万元钱,为感谢张锡胤帮忙。
(6)、证人赵良证言(西华县教体局计财股长)证言:①局长张锡胤安排说局里购买一批语音地图,是县残联主席武凤伍的爱人赵秀兰经销的,发到各个学校,让把货款给她,赵打的有一个收条,张锡胤签的字,用该条下的账。该批货款是助残款,从本局助残款科目支出的。2009年春节过后,纪检股长赵运动告诉赵良说,张锡胤局长给三万元钱,需要入账,用于公务开支。赵良说暂时先不上报,等等再说。
(7)、证人刘献庭(西华县教体局教育股股长)证言:证实张锡胤局长安排其提供西华中小学校数据,教体局内部买一批语音地图,地图是刘献庭用三轮车拉回教体局后,各乡镇学校是各自领走的。
(8)、书证:①中国邮政储蓄所提供的以陈桂华名义开户的8万元存取款及清户凭证。西华县教体局2006年12月4日第5号记账凭证及赵秀兰收到西华县教体局助残款367200元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西华县教体局将助残款作为购买语音地图的货款直接给了供货人赵秀兰。赵良分两笔取款367200元的取款凭证复印件及赵秀兰分两笔存367200元的存款凭条复印件各2份。
2、2006年,曹前进为争取到向西华县教体局电教站销售电教器材的生意,通过关系找到张锡胤。张锡胤得知曹前进是本县县长曹丙寅的弟弟后,利用其局长之职务便利,打电话安排西华县教体局电教站站长杨发林让曹前进承揽该站电教器材的生意,为曹前进获得向西华县教体局电教站销售电教器材的机会提供了帮助。曹前进向电教站销售电教器材共计250台电视机和800台VCD,获利10万元。事后,为表示感谢,也为了承揽下一笔生意,曹前进送给张锡胤一个4万元的存折。2009年春节过后,张锡胤交给局纪检股长赵运动3万元钱,让其用于纪检检察工作的经费,并说明这3万元钱是别人送的礼金,赵运动以本局纪检监察室的名义给张锡胤打一张收条。另张锡胤又交给闫志宏6万元钱让其用于给周口市纪委在新华楼办案经费。票据在闫志宏手中,未报销,未说明钱的来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