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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
胡某某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辩护词 (2010-03-02 20:45:45)
标签: 法律 证言 财产来源不明 公诉机关 职务犯罪 辩护 检察院 法院 判决 杂谈 分类: 典型案例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指控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的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作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辩护律师的职责,现根据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对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三项罪名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 关于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的规定,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公诉人虽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但是,认定胡某某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证据不足。
1、公诉人提交的《暂存款明细帐》不能证明胡某某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暂存款明细帐记载的摘要和贷方,只能说明财务上有多少金额借出以及借给谁,至于对方有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还要结合借条等凭据才能予以证明。“收有凭,支有据”是最基本的财务常识。
2、李靖野、曾勇、宋加培、刘华出具的证明不能说明胡某某侵吞了公款。这几张证明上有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名,只能证明借款人从财务上借支现金的事实。没有一张证明上有胡某某的签字,无法看出这些借款证明和胡某某之间有任何关联性,更加无法证明胡某某收到了这几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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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个证人作证将其所借款项交给了胡某某都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综上所述,认定胡某某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证据不足(并且现有证据存在大量问题:有些形式要件不合法,有些实质要件不合法,有些是孤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锁链,),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涉嫌贪污犯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
胡某某的全部财产都是其劳动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而且有大量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胡某某自
万元左右;
(1)经营彭山环球牌添加剂、肥得快、生长素纯收入为70万元左右。
有刘德海、李清华、董绍伯、田福全、代高斌、黄华、曾勇、胡三进、郑文忠等人的证言作证。
(2)经营蚕蛹收入为5万元左右;
有刘德海、荣新富、黄华、曾勇、胡三进等人的证言作证。
2、1986-1995年,经营肉油渣收入约65万元左右;
卖方证人有杨伯军、谢绍全、李雪融、刘仲清、周旭初、熊尔康、胡一九、周伟才、陈学洪;买方证人有王子金、荣兴富、黄华;还有张登树、曾勇、胡三进等司机的证言;
3、1986-1995年,经营化猪油收入为75万元左右;
厂方证人有杨伯军、谢绍全、刘洪涛、刘仲清、周旭初、贺正刚、熊尔康、胡一九、周伟才、赖国安、陈学洪;买方证人有高先田、姜志强;还有张登树、曾勇、胡三进、郑文忠等司机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