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东莞故意伤害罪知名律师

律师档案

周乃文律师_律师照片

周乃文律师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26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广东 - 东莞

手  机:13580904989

电  话: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4419201010491897 查看

执业机构: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莞东城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东莞故意伤害罪知名律师

作者:周乃文律师  时间:2012-07-31  浏览量 0  评论 0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