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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暗流涌动 舆论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和其他行业一样,新闻圈并不纯净。面对新闻敲诈的暗流,探究惩罚和治理方式,明辨各种观点是非,保障正当舆论监督不因此受到削弱,都是极其必要的。

  

  虽然这么干的媒体、记者是极少数,但对媒体公信力的损害不容小觑。图片来源:《湖北日报》

  敲诈,以舆论监督的方式

  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根据一些企业和个人举报,上海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件。财经媒体21世纪网包括主编、副主编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警方初步查证,此案涉及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的数十家企业。

  警方通报了如下事实:去年11月以来,21世纪网主编刘某、副主编周某及部分采编经营人员,勾结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等财经类公关公司,以21世纪网为主要平台,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根据对方的态度采取不同的做法。对于愿意做“正面宣传”的企业,他们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则在21世纪网等发布负面报道进行恶意攻击,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

  随着侦查的深入,更多有关案件的信息或将逐步披露。仅目前披露的有限信息,敲诈的痕迹已相当明显。

  个别媒体、个别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实施新闻敲诈,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每隔一段时间,新闻主管部门都会发布有关这方面内容的通报,展示了对这种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中国特产报》记者郭焕璋等,一次次进入公众视野。

  关于陈永洲案,媒体报道已经很多,不再赘述案情,简单介绍下另外两起案件。按照有关部门通报,《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在江苏省连云港市非法设立记者站,以采访对象存在违法问题相要挟,多次向江苏、山东基层单位收取资金和物品,其中部分资金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转入报社,但该报并未刊发相应广告或宣传。

  《中国特产报》做得就更加离谱:报社领导班子来自同一家庭,社长和总编辑系母女关系,总编辑的父亲担任该社新闻部主任,是典型的家庭办报,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混乱。该报记者郭焕璋曾两次赴宁夏采写内容严重失实的稿件,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新闻核实函”,“商谈”不成后又将不实报道发布在社会网站上;该报记者王铭泽长期在陕西基层搞新闻敲诈,先后获取80多万元违法所得。

  今年4月,中宣部、网信办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根据当时通报,2013年以来,全国共受理新闻报刊领域举报案件400余件,查处违规报刊216家,停办包括《购物导报》和《中国特产报》在内的76家。

  新闻敲诈:敲诈勒索还是受贿?

  新闻敲诈行为更符合哪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小争议。争议集中在两个罪名: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前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后者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中,记者敲诈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争议的最大焦点。

  2006年11月,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的犯罪手段即是以曝光相威胁,敲诈企业钱财。这起案件,公安机关最初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除了在一起敲诈中,孟怀虎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其余4起敲诈都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是典型的受贿罪;而一审法院判决,则由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变成了敲诈勒索罪。

  对于为什么不是受贿罪而是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作了这样的阐释:“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报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其仅有普通记者的投稿权。本案中被告人孟怀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因为其职业的特殊使他的敲诈更容易得逞而已。”

  2007年4月19日,经检察机关抗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