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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三)
作者:张长海 时间:2011-09-07 浏览量 0 评论 0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9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一、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主犯和从犯的共同犯罪关系。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主犯王X的。
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犯罪的主观研方面。
2、根据本案案卷证据证明,本案第二被告王XX的行为是帮助本案第一被告王X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
3、本案毒品的携带在进出火车站和坐车的过程中,是由本案两被告共同进行的。
4、本案第二被告王XX不吸毒,又参与了携带毒品犯罪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单独的毒品犯罪的罪名。
5、如何看待第一被告王X要给本案第二被告王XX买一身衣服的问题。
三、本案第一被告的主、客观方面的性质和定性。
四、本案两被告共同进行的携带毒品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
六、被告人王X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
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八、被告王X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
九、被告王X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十、被告人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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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由于具体的毒品犯罪过程的运输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和持有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在实践是比较难分辨的,因此,辩护人在此作一具体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