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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认定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若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若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若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凭据刑法第八十九条
广州律师黄利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办理重大刑事、离婚、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各种类型的案件。
咨询热线: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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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利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凭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法制新闻:经研究以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凭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凭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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