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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刑事辩护律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属于职务犯罪,在现实中定罪处罚时,经常被人混淆,难以分清楚。两者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5053214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