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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原因之探讨第2页

的手段上,而能够作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体力和智力,体力在犯罪中的外化表现主要就是暴力。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为他们在生理的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处于一生当中的颠峰状态,而智力的发育相对于体力来讲,相对要落后不少。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体力比其智力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体力自然是他们用为犯罪手段的首选。此外,暴力犯罪还有行为模式简单,耗时少,易操作,突发性强的特点,这与青少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
  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细致周密的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占多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4)从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够看出其原始动机,如为满足自己支配欲而发生的伤害、凶杀案件;为满足占有欲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案件;为满足性欲而发生的性犯罪等。犯罪动机的产生根源于人心理的不平衡,人们在心理出现不平衡时,就会产生欲望,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满足欲望,试图以非法手段谋取心理平衡的动机就是犯罪的直接动因。青少年的心理机制不成熟,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往往不能够理智控制自己的心理或通过多种正当途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为其实现心理平衡、满足欲望的途径。犯罪源于不良的动机,不良的动机根源于不健康的心理,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心理。而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引导薄弱,导致青少年心理健康不足,又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心理的重要原因。
  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到17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5)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对于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不得不转向社会。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
  在发展趋势上,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女性化”、“恶性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势头。例如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一案,四名案犯全部为未成年人,包括一名女性;在手段上,采用夜间作案,汽油焚烧,堵门等较为复杂的手段,造成当场死亡25人的极其严重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的这种趋势与当今青少年身心发育提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迅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里不作详述。
  前面说过,青少年的年龄和身心状况决定着他们的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即青少年本身的各种条件决定着他们生活的外部条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除了前面列举的经济水平、社会地位等个性条件外,还有其相应的共性条件,例如社会文化环境,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等。这里所说的共性条件主要是一个时空概念,即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所共同面临的外部环境;而个性条件则是指只在某一特定人群内部普遍存在的外部环境,如前面所说的经济水平薄弱,社会地位低下等只普遍存在于青少年群体当中。为什么同处在一种共性条件下,青少年人群的犯罪率会远高于其他人群呢?其实答案已经很明显了,这正象同在一个教室上课,为什么有的学生成绩好,有的学生成绩差一样。原因不在共性条件上。同样的外部条件作用在不同的个体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共性条件、个性条件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a+x=y.a是常数,表示共性条件(虽然事实上共性条件也是可以改变的,但相对于个性条件来说,它基本上是稳定不变的,即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相对稳定性。);x是变量,表示个性条件;y表示达到犯罪的量。设n为达到犯罪的质变点。当y小于n时,表示不构成犯罪;当y大于或等于n时,表示构成犯罪,y-n的差值越大,表示达到犯罪的程度越严重。从这个公式来看,导致结果y变化的,只能是变量x,但a的大小也直接关系着y的大小。当x或a足够大时,y恒大于n;当x或a足够小时,y恒小于n.当然,这两种状态都是理想状态,在现实中是不会出现的,但现实中可以出现接近这两种状况的情景。十年动乱期间,整个社会环境恶化,很多人对打、砸、抢等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五十年代中期至60年代,社会环境良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治安盛世景象。同时,这两种情况也表明:再好的外部环境,也会有人犯罪;再恶劣的外部环境,也有人不犯罪。这进一步说明了内在动因的决定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其特殊的个性条件。换句话说,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原因正是青少年自身的内在特点所导致的。
  以往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往往过分强调对外部环境也就是前面说的共性条件的改良,如清除精神垃圾,净化文化市场;加强廉政建设等。这些方法可以对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采用这些方法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较长的时间。笔者认为这种办法舍本逐末,治标不治本。我们应当从根本入手,正本清源,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尽可能地改善青少年群体存在的那些不利因素,解决或缓和青少年的身心矛盾,对于年龄、阅历等不能改变的因素要通过强化心理教育,改善知识结构等办法加以弥补和改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注释:
  (1)、《光明日报》,1996年2月23日,第三版
  (2)、《犯罪学教程》,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85页
  (3)、参见曾燕波《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载于《当代青年研究》,1997年6月刊,第34页-第36页。
  (4)、同上
  (5)、参见蒋小燕《试分析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防范措施》,载于《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4月刊,-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