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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罪对具有哪些情形的,可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
认定盗窃罪对具有哪些情形的,可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以法解释[1998]4号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