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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周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公诉机关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松周,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5611164232,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高中文化,职工,住湖北省孝昌县卫店镇李河村六组192号。2009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沅陵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松周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玉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侯长福、向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邓艳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周及其辩护人周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松周2008年12月顶替其女李燕子来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管理转帐支票的职务便利和单位印章管理上的漏洞,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项目,于2009年2月10日在建行沅陵县支行私自将公司帐户上的16万元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到李松周自己的622700302013050444户头中,随后又将此款全部取出据为已有,携款潜逃至长沙。在携款潜逃期间李松周还用盖有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纸写出证明虚构事实,伪称这笔钱系其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由公司给他的补偿。2009年2月26日中午,沅陵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将李松周抓获,将16万元追回并退还给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提供的李松周的银行卡交易情况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申请、抓获经过;证人李尚文、李海洋、冯宗华、林帮松、黄鹂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松周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李松周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松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周开文认为被告人李松周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松周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李松周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个人合伙公司。200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松周顶替其女李燕子到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2009年1月16日公司将账户从中国银行转至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被告人李松周于同月21日购买一本转账支票,并利用管理转帐支票的职务便利和单位印章管理上的漏洞,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偷盖了一份空白转账支票。同年2月9日被告人李松周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新开一账户,在空白转账支票上加盖了自己作为出纳的私人印章,在单位留存的存根联上写下“作废”,然后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项目,于2009年2月10日在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私自将公司帐户上的16万元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到被告人李松周自己的622700302013050444户头中,随后又将此款全部取出据为已有,携款潜逃至长沙,将钱存入其儿子李小海账号为6227002920210093985的账户中。在携款潜逃期间,被告人李松周还用盖有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纸给公司老总李尚文、林邦松各写一份证明,并给林邦松还写了一封信,伪称这笔钱系其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由公司给他的补偿费。2009年2月26日中午,沅陵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将李松周抓获,同时将被告人李松周转走的赃款16万元追回并退还给了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松周的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证明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性质系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3、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发放表,证明李松周代替其女李燕子担任晨辉房地产公司出纳的事实。

4、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提供的李松周的银行卡交易情况表、取款凭证,证明被告人李松周在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并将公司的钱转入其银行个人账户并取现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