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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案例――罪与非罪
有罪无罪?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十年,二审上诉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被改判量刑八年,再上诉,二审中止审理,被告人得以获得自由―――记一起故意伤害罪辩护纪实 王嵩岭律师
一、接案经过
2008年刚过完春节,原律所一朋友找到我,称家乡有一亲戚因打架被一审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十年。问能不能去一趟,担任其亲戚的二审辩护律师,随之把案情初步作了简单介绍。
二、原一审判决书结果: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称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直接或通过本院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以上摘自原判决书)
三、会见、阅卷
应朋友的邀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去宁夏某地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并到某市一审法院调阅了案卷材料。
经会见及阅卷,本人认为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与事实有误,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上诉意见: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不清
2、被害人之伤是何时形成的?不清
3、被告人是否殴打了被害人?证据不足
4、一审认定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
5、本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且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
五、上诉结果:
宁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疑虑:由于本案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因为当地法院很看重威望,且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子也很少,几乎没有。故,很多人对此案结果不看好,甚至当事人也疑虑重重。
六、重审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
1、被告人刘某有无实施伤害行为?不清
(1)
(2)
(3)
2、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不清
(1)
(2)
(3)
3、被害人的陈述互相矛盾:
(1)
(2)
(3)
4、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不科学、不完整、不严谨
(1)
(2)
(3)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1、本案除被害人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
······
2、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有伤害的故意
······
3、现有证据无法排他的证明被告人刘某有伤害的行为
······
4、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排除
······
(三)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及重大过失
······
七、重审结果: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称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直接或通过本院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以上摘自原重审判决书)
注:此重审判决书与原一审判决书几乎一字不差,而唯独判决刑期的起止时间与原审明显有别,不知为何?
另:内部人员曾透露,原一审承办人员为该院刑庭庭长,重审承办人为副庭长,在该案合议时,按照规定,原审判人员要回避,可本案在合议时,第一个发言者、也即改判八年的提议者,即是原审承办人。此属违法。
重审结果下来后,被告人与被告人亲属对此结果仍然不服,认为,既然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还是这些,没有任何理由,为何改判八年?此属不打自招。故,再次要求提出上诉。本人仍然担任其上诉审辩护律师。
八、最后结果
再次上诉后,本人把原一审、重审所用证据一一仔细列明,然后把被害人之陈述之矛盾,及有关的证人证言矛盾、对立之处也逐一列表,指出此案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案明显事实不清之处,然后递交二审承办人员,并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经过一段时间,最后作出了(2009)固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以中止审理的方式结束了此案。被告人刘某从而得以获得自由,走出看守所。
九、小结:
此案的一波三折,最后以变通的方式结案,虽说被告人得以恢复自由,但此案如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来说,是明显不能成立的。至于变通的原因,本人在这里不言,相信大家也应该心知肚明了。
被告人有幸获得自由,还得益于二审法院的承办人员。在这里,本人不得不说说本案的二审承办人,该二审承办人是一复姓女士,该女士认真负责的态度很让人感动,对证据的要求,对事实的细扣,对当事人及本人意见的听取研讨、及个人综合业务素养,均配得上人民法院的好法官称号。这里,本人替当事人再次说一句,谢谢你慕容庭长!
该案虽然没有得到无罪的当庭宣判,但以变通的方式得以无罪的结果,也算是被告人之大幸。此种结果,既给了当地公检法机关面子,免得了国家赔偿,同时也使得被告人得以保留饭碗、家庭及社会影响,政治生命。虽说不是最好,但也算是佳成吧,呜呼!
楼主:北京律师W 时间:2013-05-14 18: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