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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斌被控贷款诈骗罪辩护词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斌,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2006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勇,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深圳市摩登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6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2006年6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勇、高斌涉嫌贷款诈骗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主要内容:2004年5月,被告人何勇为了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保兑仓业务,陪同银行工作人员到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考察。被告人高斌以公司名义接待何勇及银行工作人员。在未获得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斌在《保兑仓合作协议书》、《核保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制造长城公司同意为摩登公司担保的假象。之后被告人何勇利用其私刻的长城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在上述协议上盖章,由此骗取了银行2000万元授信额度。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何勇陆续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期间,被告人高斌在长城公司对该保兑仓业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寄来的第一份《提货确认通知单》上签字,帮助被告人何勇进一步骗取银行信任。之后被告人何勇采取伪造长城公司的证明文件,指使他人冒充长城公司员工直接到银行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私刻长城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将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后贴现,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至2005年8月案发,被告人何勇共非法占有银行贷款1365万元。

判决结果:开庭后,公诉机关申请撤回对高斌的起诉。2007年7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准许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高斌的起诉。同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高斌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高斌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同日,高斌被释放。而被告人何勇则因犯贷款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思路(要点)

根据保兑仓业务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综合案件事实,为被告人高斌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入手,强调了高斌与何勇主观故意的不同。本案中被告人何勇主观上诈骗的故意比较明显,如高斌与何勇系共同犯罪,要求两被告人之间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辩护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被告人高斌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两个人也没有诈骗的共谋,实际上高斌是被何勇利用,高斌对何勇的诈骗故意并不知情。

客观方面,通过仔细研究保兑仓业务的特点,辩护人发现保兑仓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营销行为,高斌作为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接待银行工作人员、签署保兑仓合同意向书均属于其职权范围,且高斌并未对银行人员进行虚假陈述,因此,高斌没有欺骗银行工作人员而使其产生错误判断的行为。纵观本案可以发现两个重要事实,一是导致保兑仓协议“生效”的原因并非高斌接待和签署意向书,而是何勇私刻长城公司相关印章,伪造了保兑仓协议;二是银行受损1365万元与高斌签署合作意向书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而是何勇的诈骗行为所致,因为如果保兑仓协议真的生效,在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