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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杀人未遂辩护词怎么写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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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故意杀人未遂辩护词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故意杀人未遂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对被告人张**进行法律援助,担任被告人张**被控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案情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抱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谨慎态度发表如下辩护和代理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对本案的准确定性以及定案证据的收集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被告人是在 20** 年 *月20日晚上19时到达被害人家中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事发之后,被告人逃跑。当被害人及家人报警之后,***县**集派出所根据受害人及其家人的证言以及受害人的伤情定性为治安案件,并未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直到20**年*月22日下午被告人在**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供述杀人动机及目的和案件的事实,之后,**市公安局**派出所电话通知**县公安局**集派出所被告人因故意杀人投案自首,第二日即*月23日,**县公安局才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供述在本案的定性及定案证据的收集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本案就不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进入刑事程序,本案的证据收集更是无从谈起,更不必说证据的充分不充分了。
根据豫高法【2010】447号文的量刑指导意见: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杀害董**属于实行阶段的未遂,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所谓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的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犯罪未遂形态。
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的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
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关键是应以当事人的主观上是否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为标准来认定。本案中,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他证人证实:当被害人被砍之后赶快回屋躲避,和父亲在屋里抵住门后,被告人追到门前砍了几下门,且是在被害人与父亲、母亲说要报警后,被告人才因为害怕而跑掉。还有被告人对该起犯罪供述的很清楚,他是在被害人躲进屋里之后才没有实施完自己的杀人行为,杀人目的并没有实现,在对被害人进行继续追杀不能的过程中因为恐惧而放弃正在进行的杀人行为逃跑了。这是典型的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说被告人构成的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严重的法律认识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豫高法【2010】447号文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起诉卷中**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县公安局**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都能证明被告人是在20**年*月22日主动到**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县持刀砍人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因为醉酒、或者天数多了而记不清犯罪的具体细节的供述并非是翻供行为,因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清楚地表达了对自己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予以承认,对自己实施杀人的事实也没有予以否认。因此,对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应当予以确认,公诉人所说被告人只构成投案不构成自首的观点错误。
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有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另外,如前所述,本案中,如果没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本案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公安机关发觉,正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的自首才招致本案犯罪事实被发现,罪名定性准确,证据的收集顺利。根据豫高法【2010】447号文的量刑指导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四、本案虽然性质恶劣,但是后果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小。
本案中,被告人前去杀害被害人时已经是晚上19点了,已经天朦胧黑了,且是在被害人家中发生的伤人事件,而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前,肆无忌惮的进行杀人行为,最为重要的是,根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董**左肩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可见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并未造成重大的、恶劣的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其微小,社会影响也不大。
五、被害人的姐姐董**存在过错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重大、直接原因
虽然被害人的姐姐董**并不承认他与被告人曾是男女朋友的关系,但是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害人父亲董**、母亲王**的、李**的证人证言及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人是因为被害人的姐姐对其感情进行了欺骗,并在被害人姐姐对其两人的爱情结晶即胎儿在未通知被告人时做了两次人流,之后又不断地出走、拒不接听被告电话,只有当没有钱时才来找被告人要而采取的报复性行为。
根据豫高法【2010】447号文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2) 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六、被告人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属于酒后激情犯罪
被告人是在遭受被害人姐姐感情的欺骗之后,双方的矛盾激化,心情极其郁闷而喝酒直至神志不清之时,而一时冲动进行了故意杀人行为,属于酒后激情犯罪,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极小,社会影响面也不大,本身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大。
2、被告人在本案发生前无前科劣迹,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且供述一直稳定,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到案后一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现场等侦查活动,在审理中同样对其应承担的罪责毫不推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家庭困难,父亲已经七十多岁了,且属于智障人群,另外被告人本身也有智障,属于智力缺陷者,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罪行轻微的故意杀人,本律师本着履行辩护职责出发,建议法庭在合议时能考虑其尚有可以考虑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荒机会,从轻处罚判处*到*年刑罚。
以上意见仅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朱律师
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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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怕他还来 我想让他进监狱 可是这样能告他吗 我们家两个女的
再这样下去 我怕妈妈回出事 警察把他抓去问了下 就放走了 说什么家庭纠纷 还要等伤好了 再看是轻伤还是重伤 可妈妈和他没关系了 他还不停的敲诈 发短信威胁我们 说什么绑架杀人之类的 他有杀人动机 可以告他杀人未遂吗 如果不告他我怕有一天会出大事 为什么一定要人死了 才能惩罚啊 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吗 他已严重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安全了啊 现在真的出事了 可还是告不到他吗 求求你们 谁帮帮我啊 !!!!
中顾律师解答:
1、已经离婚,谈不上是什么家庭纠纷。即使是家庭纠纷,这么严重的身体伤害,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你的继父涉嫌故意伤害罪。
3、公安机关的处理是错误的,应当对你母亲的伤势立即进行鉴定,如果是轻伤以上的伤势,你父亲救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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