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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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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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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众所周知,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个罪名,其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罪名以及普通诈骗罪都有交叉或者相似的地方,它们的区别是比较复杂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问题。当然,为了实现罪刑相称的刑法基本原则,我们必须逾越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这一难关。那么,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究竟贷款诈骗罪判几年?请继续关注本文。
一、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追诉的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实施贷款诈骗罪过程中又触犯其他罪名,应分别作出处理:
1、行为人采用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诈骗贷款,其行为又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定贷款诈骗罪。
2、行为人在诈骗贷款的过程中,采用收买、行贿等手段骗取贷款,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对诈骗贷款行为和行贿行为分别定罪,按两罪处理。
(三)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贷款诈骗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判几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体来说,贷款诈骗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商行为;而诈骗罪侵犯的却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个体行为。两罪所涉及的领域截然不同,只要把握好这一点,就能够比较准确的区别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以上就是对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几年的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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