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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资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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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资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审辩护词 (2012-07-17 10:10:03)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廷伟本人及家属的委托,特指派王大飞、杨德君律师担任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被告人王廷伟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分析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办案律师认为,王廷伟不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针对指控被告人王廷伟以咨询费名义贪污700万犯罪事实的主要辩护观点。

根据《刑法》第382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称:王廷伟担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与北京东方正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郎波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联通恒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德盛惠美投资顾问有取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以咨询费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700万元据为己有。由此指控可以看出,被告人王廷伟有贪污之嫌,但事实并非像表面所表示的那样。

根据证人王某的证言,(如:询问笔录2010年8月11日14时30分第六页…设立一个他们公司的小金库,但钱是给他们公司使用。这些钱用于给他们集团领导解决一些日常上的开支。第三页…他们单位别的人也是这样做的)(询问笔录2011年3月31日第三页…第二次套取600万时,王廷伟说是单位的钱,并说已经和南资公司其他领导说过,很多人都知道这笔钱)。王廷伟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南资公司的基本账户就开在王某任职的银行,南资公司的财务人员与证人王某非常熟悉,如果王廷伟想要非法占有这笔钱,就不可能找王某来配合他转出。再者,该笔费用转出后,至案发,放在王某公司账上长达五年时间,还剩余四百多万,如果王廷伟想非法占有该笔费用,不可能放置这么长时间不转移,因为在他心里,他就是认为虽然该笔钱虽然不在本公司账上,但也是属于南资公司的。另,在2008年1月8日,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07年度经营班子奖励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07年度年终奖发放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奖励经营班子2007年度奖金300万元,其中王廷伟奖金100万元,但是王廷伟没有领取这笔奖金。自王廷伟2004年兼任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及南资公司总经理期间,按照南资公司企业年薪办法计算,王廷伟自2005年到2008年的年薪共计应当是1,986,934元,而王廷伟只是领取了 1,002,190元,南方集团共欠王廷伟工资收入984,744元。集团应当补发给王廷伟的98万余元的工资,王廷伟也没有领取(王廷伟2005年到2008年度在集团公司总部收入统计表可以得到证据证明)。在任职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董事会确定其年薪为45万(含税),从2006年9月到2011年6月,已累计达2,163,000元,王廷伟从未领取过(该证据在南资公司保存,侦查机关随时可以调取)。

  南资公司2007年转出600万的特定用途及性质认定。依据南资公司与北京阅微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人周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中约定,周某公司应得到相当于中国平安战略配售400万股收益的报酬。南资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中国平安100万股的收益,按当时的标准每100万股中国平安战略配售股的收益为人民币600万元,一部分用于处理集团某领导的票据报销,一部分用于当年的奖励。因此,南资公司在向领导汇报时,是以支付给周某公司500万股的中国平安战略配售股的收益进行汇报的。由于2008年股市大跌,剩余的股票未能如前期预期的那样盈利,因此,转出的600万元只是由于集团某领导的报销,2009年末南资公司才将剩余的股票处理完,一直到2010年年初尚未进行奖励分配。南资公司拥有完备的财务制度,任何人想支出一笔钱,首先要由部门起草合同,由部门向主管副总打签报(签报时必须附上相关合同),再由其他副总签字最后由王廷伟签字确认,所有部门和领导签字确认后,财务才会付款。如此复杂完备的审批程序,仅凭王廷伟一人之力根本不可能转出600万。在转出这600万的原始签报上均有任某,蒋某、张某等人的签名,因此,他们在证人证言中声称不知道这600万元的事情,是不符合事实的。且2010年初审计署对南资公司审计期间,签报曾几经调整,每次的调整都有他们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