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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将国家下拨专项资金集体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将国家下拨专项资金集体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1-12-1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
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凤凰县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兴,凤凰县就业服务局局长。
被告人黄国建,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就业服务局局长,住凤凰县沱江镇新田垅27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2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5月22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09)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凤凰县就业服务局及原法定代表人黄国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丽、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谢永兴、被告人黄国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凤凰县就业服务局及原被告人黄国建违反规定,于2006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将国家下拔用于就业培训补助专项资金作为津贴、补助发放给单位职工进行集体私分,数额计401639元。该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追究单位直接主管人黄国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谢永兴、被告人黄国建对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将就业培训补助专项资金作为津贴、补助发放给单位职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均辩护、辩解提出:“因单位办公预算资金入不敷出,而将部分就业培训补助节余资金作为津贴发放给单位职工,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凤凰县就业服务局于2006年1月1日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设培训股、下岗失业保险股、办公室、财务室等工作机构,下设凤凰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其主要只能是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单位自成立至2009年2月期间,经原法人代表黄国建同意,以单位名义采用虚报培训人员、虚列培训项目、多开、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家下拨的就业培训补助专项资金作为津贴、补助发放给单位职工予以私分,共计金额为40163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国家共拨入凤凰县就业服务局就业培训补助专项资金4050405元。单位在使用该项资金时,不认真履行国家专项专用的规定,而采用虚报培训学员名单、虚列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的方式减少国家下拨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擅自截留224万余元。三年来在单位办公预算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经单位研究及原法定代表人黄国建同意,单位对截留的部分专项资金244059元作为津贴、补助发放给单位职工。
二、自2006年初至2009年2月期间,经法人代表黄国建同意并签批,就业服务局以虚开或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家下拨的就业培训资金92180元予以集体私分。具体事实为:1、2006年9月25日虚开两份住宿发票(票号为20052444、20052445)套取现金6650元;2、2006年10月23日、27日虚开两份厨师培训开支发票(票号为:00413680、04320623)套取现金3598元;3、2006年10月30日、11月3日、22日、28日虚开五份厨师培训开支发票(票号为:00413746、00414005、00413927、00413788、00413926),套取现金11932元;4、2007年3月1日、4月2日、13日、25日虚开四份厨师培训开支发票(票号为:00066801、00013375、00013494、00013611),套取现金6000元;5、2007年5月底,在购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开取发票时(票号为:10082026、10082027),套取虚增金额5500元;6、2007年底经经黄国建同意,全局7人(黄国建、张锦华、左永平、滕树清、龙建凤、杨莉、田红霞)以旅游费的名义每人虚开发票3000元报账,私分现金21000元;7、2008年3月3日,以打印广告材料费开支虚开两份发票(票号为:00090171、00090172)套取现金10800元(含开票税金);8、2008年6月份,就业服务局进行厨师培训,在开票报账时(票号为:00028514、00028412、00028446、00028306、00028346),套取虚增金额6705元;9、2008年9月份,就业服务局进行厨师培训,在开票报账时(票号为:00010290、00010173、00010093、00010134、03154238、03154230、03154235),套取虚增金额8545元;10、2008年11月至12月份,虚开11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开支发票(票号为:03158153、03158154、03158155、80093655、80082501、20018276、20089725、20089728、20089696、20018282、00090891),套取现金1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