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蔡师勇被控私分国有资产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蔡师勇、贾文华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一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蔡师勇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蔡师勇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蔡师勇的辩护人,本律师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蔡师勇,并走访了中国文联计财处原处长等了解情况的人,参与了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及在卷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的基本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蔡师勇的私分国有资产不能成立,蔡师勇无罪;追诉蔡师勇、贾文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是有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二被告进行迫害!
一、被告蔡师勇与贾文华的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构成,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1、客观上,大众电影杂志社为用自有资金为职工买商业保险,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不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应具备的“违法”性要件。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所指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但在控方指控被告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企业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大从电影杂志社正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大众电影杂志社用单位自有资金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违法使用国有资金”、“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私分国有资产,但辩护人查遍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见到有关于禁止大众电影杂志社这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规定,没见控方指控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的期间,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给职工购买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控方指控被告违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2、主观上,大众电影杂志社集体决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落实国家规定,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做好大众电影杂志社的事业,而且购买保险前向上级财务部门作了请示汇报,并不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
首先,大众电影杂志社集体决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落实国家规定。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对国营企业为职工办理商业性养老保险,也是党和国家一贯提倡的重要政策。比如,《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二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在党的政策层面,2003年10月4日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第30条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第34条指出:“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