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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问题。
一个朋友是一个国企的员工,曾在1995年左右和其一同事自己集资研制了一个新的产品,其单位是一个濒临破产的国企,对于他们研究的新产品自然没有投入过一分钱,甚至表现了极大的反感。几年后这个产品大卖,利润破丰,其单位见势便给了他们一个空壳的公司进行运作,并与朋友签订了《经营责任书》,朋友只需每年向那个国企上交一定的管理费,便可使用这个空壳公司来运作产品了。因朋友不懂法律,且《经营责任书》的条款相对简单,朋友一直认为这是一种承包协议(事实上,所有的知情者都是这样想的,因为那个国企依然没有对我朋友的产品投入任何资金或一切可以认做是投资的东西,反而还在收取管理费)。后朋友一时糊涂,为逃税,在一个产品配件供应商那里套现100万来给员工发放奖金(绝对没有私放进自己的腰包,有证据证明),后被人举报,说他贪污云云,现被收押,现正在努力证明他的行为是承包,但那个条款简单的《经营责任书》对他相对不利。其家属想知道,如果最终能证明朋友的行为是承包的话,那么是不是可以免于负刑事责任?如果万一没能证明是承包,那么这就应该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吧?那么100万的涉案金额大概会如何量刑呢?附:事情是发生在上海。多谢诸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