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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2011-12-25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一审判处王吉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吉亚于2001年5月至11月任湖南省桃源纺织印染厂(以下简称桃纺)破产还债清算组组长,2001年6月至2003年3月任桃纺职工安置工作组组长,2003年3月至2008年8月任常德市环保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桃纺职工安置工作组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帐等手段,套取国有资金,以发放节日费、补助费等名义六次集体私分公款196.2万元。其中王吉亚在任桃纺破产还债清算组组长和职工安置工作组组长期间,主持参与私分三次,私分国有资产168万元,个人分得现金165000元。同时利用担任桃纺职工安置工作组组长和常德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次,合计人民币75000元,并为其谋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吉亚在任桃纺职工安置工作组组长期间,在工作组集体讨论私分过程中作主决定,与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系主犯;同时利用担任桃纺职工安置工作组组长和常德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75 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王吉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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