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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定罪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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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定罪及其处罚 (2011-10-19 18:34:47)

标签: 杂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归个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节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务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重型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孽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孽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节录﹚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一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节录﹚

﹙十一﹚  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法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  私分罚没财物案﹙第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处罚】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私分没收财物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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