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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郡:分析翟福军、韩树刚一审被判决挪用资金罪
对翟福军、韩树刚一审被判决挪用资金罪一案的分析
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夏郡
2008年10月31日,我所刑事业务部组织了学习,内容是村官翟福军、韩树刚一审被判决挪用资金罪案的案例研讨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二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此次研讨会由杨照东律师主持,近二十名律师参加,经过热烈的讨论,大家集思广益,对案件的分析有了清晰的思路。下面就把此案的案情以及讨论意见做一介绍,供大家一起学习和思考。
案情介绍:
2006年天津西青区李七壮庄边村村民翟福军被村民推选为村委会主任,韩树刚被选为委员。翟福军与韩树刚商量找村支书张要财务章,但支书说村财务章丢掉了,两人为了工作方便,于是商量后另刻财务章,于是翟福军于2006年5月在每日新报登报声明原财务章遗失。由翟福军出具村委会的介绍信,经西青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备案,并在西青区公安分局定点的刻制社刻制财务印章一枚。刻制财务印章后,翟福军指派韩树刚管理并收费,后又聘用一名财务人员并移交其管理财务。
2007年初韩树刚在两委会会议上提出向村委会借款4万元为其侄子(孤儿)韩侃结婚使用,后经村委会党委和村委两委班子开会讨论,由韩侃以将来分得的房屋做担保,并以韩树刚作为保证人为条件同意借款(根据相关事实材料证明此事进行过讨论,但法院的判决中对此事是否经过会议讨论没有提及)。2007年3月份,韩树刚在代表村委会收取顺世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8万元(支票)后,按规定上交村主任聘用的出纳张耕柱处。2007年5月由韩侃书写的借条,张耕柱去储蓄所支取了现金4万元交给韩树刚给他侄子结婚用,2007年6月韩树刚将此4万元钱交付了自己的土地承包费。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树刚、翟福军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指控韩树刚犯职务侵占罪(津西青检诉字(2006)542号)。
第一次开庭之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追诉翟福军职务侵占罪(津西青检追诉字(2008)1号)。
经过第二次开庭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被告人翟福军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树刚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讨论和分析,我们一致认为韩树刚、翟福军二人均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韩树刚提出的“向村委会借款给其侄儿韩侃使用”这一议题经过集体讨论已形成了集体意志。
首先,我们必须在二审中加强对“韩树刚借款一事经过了村两会的讨论” 这一事实的认定,这是本案的一个大前提。根据相关案件材料,2007年初在村里的两委会会议上韩树刚提出了向村委会借款的要求,会议讨论的结果是提出“由韩侃以将来分得的房屋作担保,并以韩树刚作为保证人”为条件同意借款。会议讨论中对借款一事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同时提出了借款的附加条件,这种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同意借款,韩侃的借款事宜经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意志。
二、从主观上看,韩树刚和翟福军不具备挪用的主观故意。
韩树刚2007年3月在村两委会会议上提出向村委会借款4万元为其侄儿韩侃结婚使用,2007年6月韩树刚拿着韩侃写的借条从出纳张耕柱处支取了4万块钱,支取时是为了借款的目的,后来由于韩树刚急需缴纳土地承包费,于是把这四万块钱暂时垫付使用,事后也取得他侄子韩侃的同意。从时间上看,韩树刚在提出借款事宜时本意就是为他侄儿结婚之用,事后使用也是由于突发状况急需,从主观上来看韩树刚和翟福军并没有挪用的主观故意。
三、韩树刚代韩侃借款之后虽改变了借款的用途,但并不影响之前韩侃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
韩侃的4万元借款是韩侃与村委会之间形成的一种典型的民事借贷法律行为,民事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村委会和韩侃,这种借贷行为应该通过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这笔借款的还款人仍是韩侃。通观韩树刚代韩侃整个借款的过程,不存在任何非法形式,没有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更不存在“私自”行为。即使韩树刚在代韩侃具体借款手续上没有按两委会上的要求办,也不能改变借款的性质。虽然之后这四万块钱的用途发生了改变,这对之前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发生任何影响。
四、从客观方面来看,翟韩二人的行为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