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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高级律师辩护:贪污罪(56万);职务侵

【经典案例】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利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款项,并不能退还,分别构成职务侵占(210万)罪与贪污(56万)罪。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聘请李小华高级律师作为叶某二审的刑事律师

李小华高级律师的辩护观点:

1、上诉人叶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上诉人叶某没有非法占有东方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客观行为,其侵犯的不是公司资金的所有权,而是公司资金的使用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某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3、上诉人叶某有自首情节。

要求二审法院从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叶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公正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对叶某的刑事判决书;

二.上诉人叶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