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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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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

    作者:  时间:2011-07-30  浏览量 0  评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吉刑三终字第1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别名业子,男,汉族,1992122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榆树市城郊街八委,住榆树市培英街道家属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2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649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华昌街8委副组,住榆树市培英街道家属楼。系被告人方某某的母亲。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512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大岭镇兴农村高家楼8组,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9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11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2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3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平、张莹,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5182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街道1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某,别名窦某某,男,汉族,195382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腰岭村前岭5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父亲。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041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南岭屯6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3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2,女,汉族,199511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学生,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街道1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绳某某,女,汉族,197051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街道1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女儿。

    法定代理人绳某某1,女,汉族,197051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五棵树镇繁荣街25组,住址同上,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2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