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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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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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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
作者: 时间:2011-07-30 浏览量 0 评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吉刑三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别名业子,男,汉族,1992年12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榆树市城郊街八委,住榆树市培英街道家属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华昌街8委副组,住榆树市培英街道家属楼。系被告人方某某的母亲。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大岭镇兴农村高家楼8组,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平、张莹,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街道1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某,别名窦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腰岭村前岭5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父亲。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南岭屯6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2,女,汉族,1995年1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学生,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街道1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绳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刘家镇街道1组,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系被害人窦某某1女儿。
法定代理人绳某某1,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五棵树镇繁荣街2委5组,住址同上,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2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