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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_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刘**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亲属的委托,指派韩玮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系吸毒人员,且2009年4月10日因吸毒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时本人交代自己抓获前也吸食了毒品。其购买毒品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自己吸食之用,不会再流入社会并对其他群体造成危害,并且这些毒品已被查获和收缴,因此相比较于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一点,也请法庭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虽然我们在评判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能只强调毒品的物理上的危害结果,同时也应该考虑毒品犯罪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造成整体的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但只有当毒品已经流入社会且无法予以追缴时,对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的危害是更加实际的,所以在对毒品犯罪量刑时,应该考虑案发时毒品的实际状况,区分对待。本案被告人刘**归案时所涉毒品全部被缴获,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该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刘**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犯罪行为。是为了吸食而携带毒品。与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
第四,被告人刘**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直至在今天法庭审理中,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是好的,且真诚悔罪。
综上所述,在被告人刘**具有以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韩玮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