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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法制观检察: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映象网讯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普通公诉案件时,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法庭审理诸环节进行简化的一种审理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只有两种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化审”就属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情况,它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时对某些环节进行的简化;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的灵活运用;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普通程序所进行的改革。它既不是改变案件适用程序的性质,也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更不是普通程序的省略。 三、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及提起的方式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简化审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具体来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当具备 3个条件: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③依法可能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的,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审理中可以简化哪些内容

  实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目的是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但前提是确保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审理中可以简化的内容主要有:①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④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派员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但是,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映象网法制频道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