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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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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08-08-2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周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0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X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1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X卫、张X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X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11月,被告人庞X和鹿邑县A公司签订了合伙收购棉花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庞X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将鹿邑县A公司投入的资金用于归还欠款105万元,借给其朋友张X放高利贷200万元,玩赌博输掉400余万元,给鹿邑A公司造成了724万元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庞X的供述,证人张X、宋X业、刘X涛等人证言,棉花购销合作协议,借款单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庞X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X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无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庞X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11月份,被告人庞X和鹿邑县A公司签订了合伙收购棉花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额增至1045万元,除去鹿邑县A公司拉回棉花和要回投放的部分资金价值共计321万元外,被告人庞X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将鹿邑县A公司投入的剩余资金,用于归还欠款105万元,借给其朋友张X放高利贷200万元,玩赌博输掉400余万元,给鹿邑县A公司造成了724万元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庞X供述:200511月份,其和鹿邑县A公司签订了合伙收购棉花合同,经朱X业经理的手一共给我1045万元,后鹿邑县A公司拉回棉花和要回资金价值共计321万元,余下724万余元,由于我玩赌博输掉400万元,还欠款105万,借给朋友张X放高利贷200万元,无资金还鹿邑县A公司,就骗他们,一直躲着他们,不见他们的人。

    2、朱X证:20051125日鹿邑县A公司和湖南岳阳市B农贸有限公司签订棉花购销协议,我公司分8次共给庞X资金1045万元,其中拉回棉花价值2408805元,两次还款799936元,余额还剩下724.1259万元被庞X骗走了,我们和庞X联系不上了,这些钱不知他干啥了,现在B公司也不经营了,人员已放假。

    3、张X证:2005年下半年,我们和岳阳市B公司合作收购棉花生意,B公司的经理庞X骗我们724万元,现在庞X已逃匿,不给我们联系,钱都是我们从农发行贷的,通过我们公司的朱X业副经理给的。

    4、刘X证实:岳阳市B农贸公司的庞X,和我们合作收购棉花,私自将棉花卖掉,骗我们700多万元,现在人找不到了。

    5、张X证:2004年庞X买过我公司的棉花,大概有100多吨,他给我们一部分钱,还欠我们105万元没有给我们,后我们起诉到法院,我们双方调解了,庞X先后用他收购过来的棉花还我公司60-70吨,大概价值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