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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判处死刑改判死缓案的辩护词(一)(死刑

被告人邓某死刑复核程序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征得被告人

一、邓某在抢劫出租车时处于从犯的地位

首先

其次

二、一二审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没有依法予以考虑

首先

其次,

第三

第四

三、第387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存在疑点

唐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的(2005)唐公[法鉴]字第387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标准》(GA/T168-1997)规定的要求实施,遗漏了血迹形态、总出血量,以及硬脑膜及蛛网膜检查。

该鉴定结论“脑组织无损伤”不等于大脑没有受到伤害。根据医学知识,人脑硬膜下方有一层膜,称为蛛网膜。蛛网膜下面有一腔隙,叫做蛛网膜下腔,它里面穿行着大量血管,在受到外伤时(有时颅骨无损伤)会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量出血会使颅内压增高,部分脑组织可通过自然孔隙向压力低处移动,造成对脑干的压迫导致中枢神经麻痹而死亡。可见,该未按照鉴定标准估测总失血量的、遗漏了硬脑膜和蛛网膜检查的鉴定结论“失血性休克死亡”存在疑点,是不完整的、片面的。

四、一二审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

该《意见》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下列情形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该……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辩护人在二审开庭前多次口头提出第387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存在疑点,要求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做出说明。法官口头答复:“你提出的意见我们会考虑的。合议庭有一个法官曾经是做鉴定工作的,我们如不明白也会咨询法院的司法鉴定辅助机构。你就不要申请了。”但开庭时未出示该咨询意见,使得该疑点无法排除。《意见》第32条规定的“不出庭作证的……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依据第387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定案,违反四部门联合颁发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