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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职业打假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

[转载]职业打假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 (2012-02-22 23: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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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职业打假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作者:ceolaws

职业打假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

          2012-2-10

据媒体报道:自

【刑法解读】:

    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改八对本罪在客观方面和量刑做了修改。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显然,立法中已经明确了该罪的“被害人”是指被威胁、要挟交出财物的人。其次,被交出的财物是“被害人”所有的合法财物。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在刘江一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的:

1、电视台是受害人。而没有涉及涉案医疗广告是否虚假、电视台是否是侵害人的问题。

2、电视台被要求交出的财物是其合法所有。而没有涉及如果其医疗广告是虚假的,所获得的广告费就是非法所得这个事实。

3、刘江不是受害人。而是被作为犯罪行为人,是因为他举报了数十家电视台,并有以举报为名威胁和要挟电视台交出财物私了的行为。而没有涉及刘江是否也是受害人,他有没有行使权利索赔的权利?当然索要的方式和数额是同一问题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4、法院判决形成了一个事实,即通过在多地、多家电视台索赔的方式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二、本案审判法理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1、涉案医疗广告内容有无虚假夸大的成份?对社会公众利益是否构成侵害?

2、刘江能否成为虚假广告的受害人?

3、如果是虚假广告的受害人,刘江有没有私下要求电视台交付财物私了的权利?

4、索要财物私了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律限度?

5、社会意义层面,本案判决的司法社会效果在控制假药、假食品的社会问题上是打击还是包庇怂恿?

 

【辩护观点 供商榷】:

一、作为敲诈勒索起因的涉案医疗广告是否是虚假广告?这是本案在认定敲诈勒索行为时应予一并解决的案件事实。

如是虚假广告,则必然构成了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是花钱的,但广告的目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当然应当对广告的受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管这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商业广告这种行为以广告时在载体上的产品为宣传内容,以卖出产品为目的,而不是以给人治病为目的。给人治病这种目的这是生产厂家和医生的事情。

因此,如果涉案医疗广告是虚假广告,任何人购买广告产品的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也有根据情节举报刑事犯罪的权利。而不管这个人在多少个销售点购买了多少同样的产品。因为,法律没有禁止。

 

二、刘江是涉案虚假广告的受害人。

电视台广播的医疗广告的受众有无限制?如果广告受众没有限制,任何观看虚假广告并购买了产品的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本案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刘江是虚假广告的受害人。

 

三、受害人有行使索赔的权利,索赔的方式可以是民事法律规定的和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