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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辩护技巧汇编

[转载]刑事辩护技巧汇编 (2013-12-21 13:40:02)

标签: 转载 分类: 法理解例

原文地址:刑事辩护技巧汇编作者:郭炳彪律师

    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与普通民事、商事案件相比,对律师的法律素养、责任心、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程度、知名度和专业化分工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律师队伍的数量逐年增加,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数量是增加了,但是绝大部分律师(90%以上)的专业化分工不明显,犹如“万金油”般什么案子都干、什么案子都接,论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律师事务所案源有限,案子少生存对于他们来说是个挑战,怎么去走专业化路线?因为专业化意味着只研究和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这犹如社区医院门诊大夫和专业医院专科大夫的区别一样,一个是什么都能处理点,一个是只在某一方面投入全部的精力。小律师所为了生存必须来者不拒,甚至为了接一个案子刻意降低收费或者给当事人以不切实际的承诺,在当事人委托之后又找出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委托时的承诺自然也就不会实现了。以下几点辩护技巧希望能够给有志于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同行们一点参考:路漫漫其修远兮,让我们以一颗法律人的良心来共勉!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聚法律师团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

     ①《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

     ① 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

     ② 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

     ③ 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④ 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

     ⑤ 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⑥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⑦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⑧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①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②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