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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五次判多少年 抢劫罪律师辩护思路

北京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抢夺罪与抢劫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在刑法上的意义以及量刑却是完全不同的,在本案中,冯某第一次抢劫时,是趁被害人王女士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放在电动车前车筐内的挎包抢了就跑,王女士虽然摔倒受伤,但这是她抓着被告冯某自己摔倒的,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发现自己的挎包被抢走了以后,自己无视危险,撒开车把想去抓冯某,其摔倒是因为撒把行为所致,而不是被冯某拽或扯倒。对于这一次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属于抢劫是不恰当的。

第二次行为因为被害人反抗时被被告冯某一脚踹到在地,属于转化型抢劫。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在本次行为中,被告人用一个硬塑料制的玩具片刀顶住被害人的后背,威胁不交出钱财就杀了他,对于这把玩具片刀到底是否具有杀伤力在法庭是有争议的,但无论如何,这都证明被告在抢劫时是不想伤害别人健康的,否则,他不会拿一把塑料的片刀。

第四次行为中,被告有殴打辱骂行为,但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并且其抢劫的对象是自己输掉的赌资,针对的对象是在赌博时耍诈的赌徒。被告在主观上不认为自己是抢劫,他只是想拿回自己输掉的赌资,与一般的抢劫犯罪是有区别的。

第五次抢劫时被群众当场擒住,属于抢劫未遂,是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的。

一、以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轻罪辩护

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索取对被害人的合法或者非法的债权、而使用了一定的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可以 “故意伤害罪”做轻罪辩护;如果对被害人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可以“非法拘禁罪”做轻罪辩护。

如果指控证据中没有双方存在合法或者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那么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索取的数额与债权数额大致相当的责任,一般归属于辩护方。

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虽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但该行为的背景是在其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过程之中,并且索取的是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强迫交易罪做轻罪辩护。

在辩护过程中,具体审查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全面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进行综合判断。

二、以未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当场行为”做轻罪辩护

如果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压制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但行为的程度未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可以做轻罪辩护。

对于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其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没有逼挤或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行为、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行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而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可以做抢夺罪的罪轻辩护。其中,致伤的因果关系要谨慎分析。?

辩护实践中的难点,就在于“情节较轻”与“情节严重”的证明。如果抢劫罪的指控中有明确的情节严重的证据,比如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致使其不敢独自上学的,刑辩律师就要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进行有力质证;否则,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轻罪辩护。

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或者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以轻微暴力相威胁、并未只因此轻微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可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做轻罪辩护。

理论上认为,如果行为人向对方实施一定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未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虽然当场取得财物,也只是敲诈勒索,而非抢劫。

但是,这种理论支持下辩护难点,是如何证明被告人实施的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程度。

所以,辩护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做轻罪辩护,一般不选择以敲诈勒索罪做轻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