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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 护 词

作者:戴高明  时间:2012-04-07  浏览量 0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受被告人的委托,由我担任该起案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张唐响,刚刚20岁出头,本应是风华正茂的年龄,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张唐响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另案处理的卞兵兵诱导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张唐响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唐响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唐响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张唐响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张唐响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全部罪行,构成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张唐响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综观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另案处理被告人卞兵兵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

  (二)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另案处理被告人卞兵兵确定和安排的,张唐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三)被告人张唐响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其威胁的程度明显低于另案处理被告人卞兵兵。

 整个犯罪过程中,张唐响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并进行暴力威胁,一直做些辅助性工作,所有这些,说明了被告人张唐响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

0%以下”之规定,建议法庭考虑此节,在量刑上从轻对张唐响进行处罚。

  三、抢劫数额问题。本案受害人物质损失,很小。

 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条:

 七、被告人张唐响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张唐响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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