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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问题一直争议较多。如果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等前行为,又为了抗拒抓捕等特定目的而共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但如果各共同犯罪人没有共同实施前行为,或者没有共同实施暴力的行为,就往往让审判人员难以判断。本文只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两种情况作一探讨。

 一、未实施前提行为的人能否共同转化

 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人能否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并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笔者认为,身份并不影响转化型抢劫共犯的成立,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应立足于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和立法规定。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无论是无身份人教唆、帮助有身份人实行犯罪,还是有身份人教唆、帮助无身份人实行犯罪,抑或是无身份人与有身份人共同实行犯罪,原则上对各共同犯罪人均应以身份犯之罪定罪处罚1。因此,即使盗窃等犯罪已经取到了财物,但只要没有进入事后抢劫罪的既遂状态,此时的非身份犯(非盗窃犯等)也还可以承接身份者的行为,使财物不被他人夺回,而与盗窃犯等共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形成共同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其他条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下面分别讨论存在的各种情况:

 1、某甲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某甲奔逃,事主紧追不放。某甲恰遇到其弟某乙,告知因盗窃被事主追赶,要求某乙击退事主帮其脱身。某乙遂对追至的事主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偏重。此案某甲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但其唆使某乙使用暴力,某乙的暴力行为与某甲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一般的案件中,教唆犯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中的非实行犯,都要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负责,故某甲对某乙的暴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前盗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发生“化学反应”,形成一个新的责任,即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责任。因此,某甲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某乙虽未与某甲共同盗窃,但其明知某甲因盗窃被事主追赶,经与某甲意思联络后,帮助某甲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在转化型抢劫罪的场合,先前的盗窃行为与随后的暴力行为,应视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某乙加入犯罪时,某甲尚未完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某乙帮助某甲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故二者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2、某甲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某甲奔逃,事主紧追不放。某甲遇到其弟某乙,告知与事主打架、被其追赶,要求某乙将事主击退。某乙对追至的事主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偏重。此案某甲虽没有直接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但其利用某乙实施暴力,某乙此时成了某甲犯罪的工具,因此某甲须对某乙的行为承担责任,符合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认定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无疑。而某乙并未与某甲共同盗窃,也不明知某甲因盗窃被事主追赶,其实施暴力的动机是帮助其兄打架,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某甲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但没有与某甲形成抗拒抓捕的意思联络,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某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与某甲成立共同犯罪,对某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某甲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某甲奔逃,事主紧追不放。某甲的弟弟某乙偶然间看到了某甲盗窃并被追赶的过程,决定对某甲暗中帮助。遂突然对从其身边经过的事主实施暴力,以帮助某甲抗拒抓捕,并致事主轻伤偏重,某甲对此并不知情。此案,某甲和某乙无盗窃的共同故意,也无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且某甲并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肋,也未要求某乙使用暴力帮其抗拒抓捕,所以某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可能构成盗窃罪。而某乙虽实施暴力帮某甲抗拒抓捕,但二者之间并没有犯意联络。根据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成立共犯要求必须具备共同故意,因此某乙与某甲之间是片面的共犯关系。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各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某乙对某甲此前的盗窃行为不存在继承的共同犯罪问题,只对自己的暴力行为负责,构成故意伤害罪。

 4、某甲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某甲奔逃,事主紧追不放。某甲的弟弟某乙偶然间看到某甲被追赶,误认为某甲与事主打架,决定对某甲暗中帮助。遂用砖头砸向事主,致事主轻伤偏重,某甲对此并不知情。某甲虽借助某乙的暴力行为得以逃脱,但其对该暴力行为并不知情,与某乙无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故对某乙的暴力行为不负责,所以某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可能构成盗窃罪。而某乙,虽实施暴力帮某甲,但由于与某甲没有犯意联络,所以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