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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法律专家,这是否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永丰公司法人王某某(我的表哥)与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本人是法人)在2004年6月份共同经营本人发明的专利产品“悬标”展示器材。王某某答应负责投资款项,我负责产品开发、设计和制造,双方共同参与管理“悬标“项目公司海茵帕克特公司日常业务,双方商定悬标项目股份设51%与49% 我的股份是51% 王某某为49%。当时我们口头定下此事没办法律文件 。“悬标”项目经过几年的努力有了一些成果,在2007年5月份王某某突然提出他要公司股份的70%我表示不同意。到了7月份王某某利用我对他的信任蒙骗我签了一份我个人向他借款480万元的还款协议、。可事实是他的上海国际集团永丰公司和富天公司将款项经过银行转到我的公司,并没有将款打到我个人的账户上的纪录。目前,王某某已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个人还款480万元。还款协议是这样写的“自2004年3月-2007年7月 王德海(我本人)个人向王某某(我表哥)借款480万元人民币”并注明王某某的款项来源是他向上海东方国际集团永丰公司和富天公司的借款和他的部分现金支付给我本人指定的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的”,并且冻结了我的悬标专利。 我的问题是: 1、 如果债务真的成立,王某某是否犯了挪用公款刑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尽管这笔汇款事实上并非如他所说的个人借款(相信在他的东方国际集团永丰公司公司报表上应体现为投资款或企业之间拆借),但是他以我签订的还款协议(有我本人的签字)在法院对我进行诉讼。还款协议可否作为他的款项的真正去向的证据?如果法庭判证据成立那王某某是否犯挪用公款作为私人借贷刑事罪? 2、 悬标展架历经6年我呕心沥血的研制,耗尽了我所有的钱财和精力,其中7项专利皆为我个人拥有(大部分为我和王某某合作之前发明的专利)。目前王某某借诉讼将我的专利冻结,并控制海茵帕克特公司全部经营运作。我个人无法偿还王某某的借款,我也无法要回我的公司和解除对我的专利冻结。我的专利在2007年初步评估为1千万以上(7个中国专利,2个美国专利,2个日本专利)。我的专利产品悬标展架 已行销世界40个国家、地区和国内30多个省份、国内三个国际机场。 在此恳请有识之士给与指点,以使“悬标”这个展览展示业中唯一的“中国创造”并拥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唯一的空中展示媒体得以存活。因为“悬标”还是一个婴儿,他还需要我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即使王某某将悬标横刀夺走,他也无法将“悬标”抚养长大。“悬标”面临的将是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