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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2000年9月8日,甲驾驶面包车搭载其妻乙在河南省107国道上正常行驶时与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乙死亡甲重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在事故中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146天,支出医疗费56000余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公安机关在2000年11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刑事审判部分无不同意见,对民事审判中的因乙的死亡所引起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及因甲的伤残所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赔偿项目亦无异议,但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各持己见。甲方认为,丙的行为使其遭受丧妻之痛,给其肉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丙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丙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甲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甲无权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作为受害人完全可以就间接财产损失或者因交通肇事犯罪遭受的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