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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4)

来源:未知  作者:c  日期:10-08-11

  但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这就表明,当保证合同无效时,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但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

  当然,同样不能因为即使免除保证责任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行使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权,毕竟在债权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比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小许多。B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三)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②超保证期间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有二种形式,一是约定期间,即保证合同中协议确定的保证期间,时间可长可短;二是法定期间,即在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强制适用的保证期间,现行法律规定为主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的设立,在于明确保证责任有效存续时间,同时明确债权人按照法定方式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起止时间。如果债权人未在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法定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方式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行使权利,连带保证责任人有权依法提出抗辩,免除其保证责任。

  ⑶专属抗辩权。

  ①未经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意转让主债务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在未取得连带责任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仅是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保证合同也可以约定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抗辩权。

  ②未经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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