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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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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_强奸罪(徐州律师) (2007-01-29 22:21:12)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使本案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观点: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定性准确,本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二、###此犯罪行为系未遂状态,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本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主动投案后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同被害人报案笔录比较,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都没有回避8月20日凌晨酒醉后翻墙进入***卧室,意欲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公诉机关在其公诉书中也表达出相同的观点,这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从其平时表现看,被告人从未有过婚姻生活不检点的行为,此次事件的发生,是因听&&说@@村的人都议论其老婆***行为不检点,&&要找人去揍*#***的前男友的话后,借酒劲儿起了想占便宜的犯罪故意,是典型的酒后失德,但由于孩子哭声惊喊***,致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得逞。在本案中,被告人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什么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此未遂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三、被告人###9月21日到*#派出所主动投案的性质认定问题。本案9月22日*#派出所的发破案经过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本辩护人认为该发破案经过的写法不准确,首先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以后,投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权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行为。结合本案事实经过,被告人在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一直未承认其触犯的刑法罪名强奸,但在今天开庭承认了这一罪名,那么不管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的定性做如何辩解,只要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如实供述的都属自首,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是自首,应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恶劣影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能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更有利于被告人认识犯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
**律师
200*年*月*日
(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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