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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为田某某犯抢劫、强奸辩护获最轻判决
田某某涉嫌两次抢劫行为、一次强奸行为,但经过赵跃律师的努力,最终取得人民法院的最轻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取得良好的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田某某抢劫罪、强奸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赵跃担任田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的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田某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但具备免除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请合议庭参考。
第一、2009年6月13日南方翻译学院抢劫张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我们知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本案中田某某在离开时并没有带走被害人的任何财产(包括手机)。这从田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笔录第4页)以及被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笔录第2页)可以证实。也就是说,田某某在劫持被害人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比如手机,但田某某选择了放弃,原因是被害人的家庭也很穷。对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人在对田某某发问时,田某某也做了如实的供述。因此,从客观事实也可反映出田某某的主观意识,完全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非由于意识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以及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
被告人在有刀的情况下,在劫持被害人的过程中却没有出示,只是语言恐吓,原因是害怕在双方拖拽过程中伤害到被害人,说明田某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虽然是抢劫他人获取钱财,但同时又不想伤害他人。这在田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笔录4页)及第二次讯问笔录(笔录2页)可知,均是采用背后上去用手捂嘴、勒颈的方法将被害人拖拽到路边的草丛或绿化带,然后才摸出刀子进行恐吓。就此情节被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笔录2页)也是基本与田某某的笔录一致的。至于被害人廖某某的自述材料(1页)与询问笔录(笔录6页)却是矛盾的,自述材料是左手捂住嘴,右手抱住腰,询问笔录却是左手捂嘴,右手提刀。因此,应当认定田某某在拖拽、控制被害人时并没有出示刀子,原因是他害怕伤害到被害人,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有别于其他抢劫犯。另外,虽然抢劫、强奸,但也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后果。
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田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他时,他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丝毫的隐瞒,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田某某也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也愿意悔过自新,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说明其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田某某虽然同时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但2009年6月13日的犯罪应当免除处罚,2010年4月17日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辩护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赵跃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