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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金全、崔崇华、崔红超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金全,男,现年34岁。
被告人崔崇华(别名崔建设、崔同华),男,现年39岁。
辩护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红超,男,现年37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金全、崔崇华、崔红超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7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晨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一个月。被告人崔金全、崔红超、崔崇华及辩护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崔金全伙同崔崇华、崔红超、崔xx(另案处理)等人强行进入崔x1院内,与崔x1家人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打起来,打架过程中,夏xx、崔x2、崔x3被打伤,崔金全用砖头将被害人张xx砸伤。经鉴定,夏xx胸骨中下段骨折构成轻伤;张xx右侧上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崔x1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崔x2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金全供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九时许,殴打张xx的事实。
2、被告人崔崇华供述证实,2009年1月29日,其殴打夏xx事实。
3、被告人崔红超供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时许,其看见有人打架,强行进去崔广俊家院事实。
4、被害人张xx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 9点钟,崔建设、崔金全等人进入其家中,将其家人打伤,其被崔金全用砖头砸住眼、头和牙部。
5、被害人夏xx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8点多钟,其和俺兄弟三人到崔广俊家走亲戚,正吃着饭,这时听见有人喊崔广俊,往院内一看,院子里一下子进来好多人,其见有几个人打崔广用,就去拉架,其腰部被崔崇华用棍朝打伤。
6、被害人崔x1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 9点钟,被崔建设、崔金全等人进入其家中,将其打伤。
7、被害人崔x2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早上8、9点钟,崔建设、崔金全、等人进入院内,将其家人打伤。
8、证人曹xx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早上9时许,其看见王xx在平房上扔砖头,后来派出所的就过来啦。
9、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实,张xx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夏xx一处轻伤;崔x1一处轻微伤;崔x2一处轻微伤。
10、被告人崔崇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殴打夏修田是被告人崔崇华。
11、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均在案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崇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被告人崔崇华供述中有用棍殴打被害人夏xx胸部的事实,其供述与被害人夏xx的陈述、证人徐xx的证言相吻合,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系被告人崔崇华所为,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求被告人崔崇华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金全、崔崇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红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金全、崔崇华、崔红超三人悔罪态度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崔金全、崔崇华、崔红超三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金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被告人崔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被告人崔红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09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