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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司法认定,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一、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实施绑架的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处理。

  如被告人丙与丁是同公司的职工,丁因做生意借丙的现金20000元,丙多次追要该欠款,丁未归还,丁的生意做的也不错,该款一直拖欠四年之久,丙十分恼恨,一气之下,将丁的儿子骗至家中,随后给丁打电话告知丁如果两小时内不送交20200元钱,就把其儿子卖掉还债,两小时过后,丁未送款,丙将其儿子放走,在其期间丙未对丁的儿子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从形式上看,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但实质两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按犯罪处理。从作案的目的看,两被告人都不属于重大的违法目的。从作案的手段上看,两被告人都未采取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绑架手段。从危害后果上看,两案都未达到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均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行为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仅要求行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者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很好区分。但对以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实践中应如何定性,采取绑架人质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与绑架罪相似,但实质上与绑架罪却存在很大的区别。其根本的区别是绑架他人追要债务目的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