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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9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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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9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时间:2010-07-05 15:50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点击: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判处死刑,并不是指不执行死刑。不能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先判处死刑,待其满十八周岁
《刑法》第49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操作指导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判处死刑,并不是指不执行死刑。不能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先判处死刑,待其满十八周岁后再执行。(2)不满18周岁之“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18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18周岁。(3)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一概不得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因为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并非独立于死刑之外的一个刑种。(4)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指犯罪实行之时不满18周岁,而并非审判时不满18周岁,如果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审判时己满18周岁,也不能判处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我国没有规定对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只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并非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以后再执行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3)“审判时怀孕”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怀孕,也包括被告人在审判前的羁押期间(包括公安预审羁押期间)怀孕。(4)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能适用死刑。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时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其做人工流产,如果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5)如果审判时没有发现其怀孕而作了死刑判决,在执行前才发现其正在怀孕,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依法改判”。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5]83号 2005.01.01发布)
第二十二条[死刑的适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般掌握两个条件:(1)有直接、原始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极其严重的犯罪。否则,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有瑕疵,且无法进一步查实的,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审判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认为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接近半数的委员认为虽然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具有刚满十八周岁、罪前一贯表现较好且真诚悔罪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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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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