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薄熙来案,滥用职权罪的法理之惑

薄熙来被控违法罢免王立军的公安局长一职,触犯滥用职权罪。但是……

 

  先看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薄熙来够哪一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回到薄案,滥用职权罪,够哪一条呢?

人员伤亡?没有。

经济损失?没有。

恶劣社会影响?有么?这个东西怎么认定,什么标准?社会影响肯定是有,但是是正面还是负面?怎么量化?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么?检察院举证了么?

 

王立军是后来被判决有罪,判刑的人。这样一个人继续担任一个直辖市的公安局长,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罢免这样一个人的职位,其社会影响到底是正面还是负面?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什么重大损失?抑或挽回了多少损失?

 

 

  罢免王立军的违反程序

薄被控滥用职权罪,一个主要事实是其违反程序。应该先征求公安部的同意。

笔者对行政管理制度没有什么研究,只是大致知道部门领导人的双重领导制度。公诉人所引用的《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时在网上竟然还没有找到。好吧,现在违反任免程序了,在法律层面就足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么?

法律背后的事情我也想探讨一下,就是这个双重管理制。我国从国家到地方是一元体制,不管是市还是省,都不可能独立于中央。像底特律破产那种事,在中国是不可能的。现在来说,重庆市市委,和公安部,应该是平级的。如果两方意见相左怎么办?到底是哪个部门有真正的最终决定权?打架了咋办?

 

 

  集体决定与滥用职权

罢免王立军公安局长,是重庆市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结果,怎么现在这也成了薄熙来的罪证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那这个案子怎么就追究了薄熙来一个人的责任,其他举手同意的同志们都哪里去了?

 

 

康振宇

2013 8 26  16:48